很多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時,如銷售額幾個億、有多個分(子)公司等,往往會考慮到組建集團。在集團化之前,只有厘清集團組建的利弊并通盤考慮,方能做到心中有數,統一思想和行動。
一,企業集團化的意義
毋庸置疑,集團化能提升企業的形象和影響力,整合統籌集團內部資源。企業集團化的意義可歸納為以下三點。
(1)
稅務籌劃,降低稅費
各個子公司可能在不同的地區從事不同的業務,可以把集團內部各業務利潤轉移到稅率較低的子公司,達到繳納低稅費之目的。
(2)
提高銀行授信額度
集團內部各業務合并報表,更能贏得銀行的重視,必然提升與銀行的談判能力,獲取銀行支持,提升資信等級。
(3)
發揮“母合效應”
集團總部統一指揮,為各子公司進行價值創造活動,如統一政府公關、統一采購、統一營銷、統一人力資源調配等。
二,企業集團化的條件
當然,正式登記集團時,如果原來各公司沒有股權關系,即母子公司關系,是獨立的各個公司,則需要進行股權變更,形成母子公司。這會涉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問題(20%所得稅)。在不同的地方,稅收政策差異較大,有的地方為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或者上市,就會有稅收優惠,因此,各企業在組建集團化過程中需要盡力爭取。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頒布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并 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三,企業集團化應注意的事項
有的地方政府為鼓勵所在地企業“做強做大”,也會出臺一些自己的集團組建登記規定,例如,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印發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于改革企業登記注冊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放寬了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1)、凡申請注冊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下(含50萬元)的,允許分期繳納,首期不少于法定低限額的50%,余額1年內補足。
(2)放寬集團有限公司登記條件:母公司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達到6000萬以上。
但有的地方在集團登記上放得過松,導致很多集團名不副實、濫竽充數,以致后來又取消了之前的規定,改為統一按照國家工商局頒布的規定執行。如2005年由溫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的《溫州市企業集團組建和管理實施辦法》,大大降低了集團登記的門檻,已于2007年市政府第10號令廢除。
所以,組建集團首先要參考國家工商局的頒布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還要考慮所在地是否有另外的規定,并且要考證該規定是否繼續有效。
文章來源:本文摘自經邦股權咨詢專家鄭波老師的著作——《第三方》!經邦資深合伙人鄭波老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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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數百家企業集團提供過股權激勵、集團管控等領域的咨詢服務 ;
發表多篇文章:《股權的力量:走向寡頭的戰略選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五大常見誤區》、《阿米巴經營之我見 》、《股權激勵——連鎖門店激勵新模式》、《浙江E集團人力資源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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