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邦咨詢股權專家答疑:避免成為仇人的約定——股份協議
客戶問題:
我的公司組建了一個新的裝修公司,給了20%的股份,但是這個股份沒有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我是按照協議的方式,簽訂了3年,人在股就在,人走股就沒有了,還有約定了一下退出機制,不知道這個協議有沒有效?
李明星老師精彩解答:
你的問題的核心是,既沒有出資,也沒有注冊,只是一個協議,這個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答案是:肯定100%有效!并不是在工商局注冊才有效,不注冊雙方簽訂的協議照樣有效,屬于公司的股東。
你這個股份是約定性的限制股份,方案設計的是比較完整的,雖然沒有出資,但是屬于真實的股份。在協議中加入了限制性的條款,并且設定了有效期和退出機制,這在實際上就類似于崗位管理股,享受崗位在職分紅權,在職的時候享有,不在職就自動失效,只要協議的約束寫的足夠詳細,考慮的足夠周全,對你來說其實是沒什么風險的。
另外,你簽訂的這個協議有效期是3年,也就是純粹的給他一個虛擬股,在法律上可以享受20%的分紅。在這里還需要約定一點:在其他人員需要激勵或者引進新的投資人的時候20%的股份會不會被稀釋?如果沒有約定就只能稀釋老板自己的股份。
這里面需要提到一點,大家在工商局注冊的股份,假如有三個人都注冊了,一個占40%,剩下的兩個每人占30%,如果在注冊的時候沒有約定,股東的分紅權和表決權就是按照出資比例來定的。
其實,很多人不知道,在注冊公司的時候,拿到的公司章程是可以修改的,其中,關乎自身利益的重要的一點是分紅權和表決權,這就需要股東之間提前商定好,比如40%的股份出資,可以享受60%的分紅;另外就是表決權,出資40%并不代表你有40% 表決權,這就看股東之間如何約定了,事實上,99%的企業都沒有約定。
另外關于股份的退出機制,股東之間也需要提前商定。如果沒有約定,股東是有權利在股東之間甚至股東之外自由轉讓股權的,但是如果提前做了約定,轉讓方式就會受到限制,另外在約定的時候也需要考慮股份能不能繼承,一般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在持股人離職、身故、發生意外等情況下是由合法的繼承人來繼承的,如果做出約定股份不可以繼承,就沒有繼承權。
公司的章程就像是公司的憲法,需要在設立憲法的時候就把規則制定好。怕就怕不提前約定,如果只是做口頭上的承諾就比較麻煩。
我們在做事的時候要“先小人,后君子,在進的時候先想好退”退出方式一定要提前約定好,如果沒有約定,也許會淪為仇人的下場。經邦咨詢股權激勵專家介紹
李明星老師簡介
連鎖行業股權激勵專家
經邦咨詢合伙人,項目總監
10余年管理咨詢,曾任職著名外企、證券公司
創立連鎖行業“有限股權、無限分配”模型
創立激勵“三段論”,建立核心員工事業生涯規劃
曾為200余家企業提供過股權激勵、管理咨詢
咨詢項目:
金誠信礦業、榮事達、華春集團、德匯地產、德佑地產、伊誠地產、cc英語、天行健教育、小主人教育、碧麗源茶業、百洋醫藥、九豐集團 、泛亞鋰業、冀春能源、亞士漆、光大芯業、開源電子、飛新達機械、瀚川自動化、優耐特動力、萊亭設計院、WY設計院、柏星龍設計、匯城電信、盛華微系統、英科國際、維也納酒店、良品鋪子、維納斯攝影、靜博士美業、金薔薇美業、網魚網咖、狂神文體、丹娜貿易、凱力船舶、阿羅餐飲、湘味王、掌柜的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