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共享經濟逐步滲透到經濟的方方面面,公司的股東結構越來越復雜。從早期的老板獨資,到核心經營人員合伙、投資人合伙、眾籌合伙、上下月生態鏈的合伙、同行交叉持股的合伙等等,單純以個人方式的自然人做股東弊端不斷暴露,升級到法人持股是個不錯選擇。在法人持股眾多模式中,有限合伙企業這種方式在實際案例中優勢明顯。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一種合伙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相比,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分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具體規定見于《合伙企業法》(2007.6.1實行),其主要的兩個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有限合伙企業相比公司的優勢主要在于兩點:
1、稅負更少:有限合伙企業和一般合伙企業一樣,以“先分后繳”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納稅,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綜合稅率40%),根據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將合伙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率降至20%;
2、安排靈活:合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安排非常靈活,自主性很強。
(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還有其他制度優勢,在此不贅述)
二、有限合伙企業作為股東
能防范風險,也能籌劃稅收
公司對核心人員的股權激勵,可以采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進行。個人直接持股操作簡單,稅負小(20%的稅率);設立持股平臺的方式能加強公司對于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控制對象的穩定性。
持股平臺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兩種組織形式。公司制持股平臺的稅負高(綜合稅率40%),有限合伙持股平臺綜合稅率在10%-20%左右。
2009年11月28日,《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訂,合伙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再無技術障礙。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IPO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其以“盛陽投資”(有限合伙企業,注冊于廈門市思明區)作為高管持股平臺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從此,以有限合伙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臺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伙用于
高管持股平臺的若干考慮
1、普通合伙人的安排
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承擔管理職能,為有限合伙企業的對外代表,需要審慎考慮人選。
2、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
從目前現有的地方稅收政策來看,不同地區對合伙人企業的稅收稍有不同,要將注冊地放在有招商引資的稅收低洼地區。
有限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即一旦產生利潤,即使不分配也要納稅。
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個風險在高管持股平臺模式下幾乎沒有。
李明星/文